這幾類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自開專票噢,再也不用跑稅務局啦!
01
住宿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69號公告)規定:自2016年11月4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02
鑒證咨詢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4號公告)指出: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03
建筑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11號公告)指出:自2017年6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04
工業 / 信息傳輸業 / 軟件業 / 信息技術服務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45號公告)指出: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由此可見,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票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信息傳輸業、軟件業、信息技術服務業。
二是月銷售額過3萬或者季銷售額超過9萬。
溫馨提示
試點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不能自行開具。當然,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自行開具即可,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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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整理:王燕